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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退回50元,剩余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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