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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管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由审判员訾莉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华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黄**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16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5)第0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告知原告:“您要求获取的‘申请获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下称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决定前,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黄**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您要求获取的‘黄浦区政府审核意见’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向黄浦区政府咨询,地址:延安东路XXX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被告负有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行政职责,被告答复称其未制作过该信息违法。原告于2014年8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得黄浦区政府提供的《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与被告提供的《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虽内容相同,但两者在名称、字体、日期、落款上均有出入,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亦违法。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5)第0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黄**管局辩称:原告的第一项申请系要求获取由被告制作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被告通过至征收工作负责人、黄浦区政府、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第一指挥部(下称黄浦**指挥部)查询获知,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系由黄浦区政府组建的黄浦**指挥部制作,被告并未制作过相关信息,故被告答复原告称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实际情况,并无违法之处。被告在处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从黄浦**指挥部获得相关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为方便原告予以提供,系尽到便民原则。综上,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件,申请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黄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获取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由黄浦区房管局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被告收悉后,先后向其征收工作负责人、黄浦区政府以及黄**旧改第一指挥部进行了询问,查询有关“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相关信息,查找到由黄**旧改第一指挥部制作的《黄浦**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找到由被告制作过的相关信息。随后,被告从黄**旧改第一指挥部获取了上述报告。2015年4月8日,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向原告作出《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经审查,您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只查找到由黄**旧改第一指挥部制作的《(黄浦**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请您明确是否需要该信息。”“请您在2015年4月15日前补正申请。明确您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2015年4月12日,原告将其申请补正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二条之规定,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申请获取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决定前,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黄**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黄浦区政府审核意见。”嗣后,被告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制作过“露香园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该信息不存在。《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黄浦区政府组建的黄浦**指挥部制作,被告可根据便民原则予以提供。原告申请获取的“黄浦区政府审核意见”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原告可向黄浦区政府咨询。2015年4月16日,被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5)第0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告知原告:“您要求获取的‘申请获取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决定前,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黄**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您要求获取的‘黄浦区政府审核意见’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向黄浦区政府咨询:地址,延安东路XXX号。”同时告知原告“按照便民原则,本机关提供给您黄浦**指挥部制作的《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请到黄**管局受理窗口(地址:瑞金二路XXX弄XXX号)办理具体手续”。随后,被告制作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送达原告,原告收悉后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黄浦区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对原告作出黄府信息2014第156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要求获取的“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随后,原告获取了由黄浦区旧改第一指挥部制作的《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黄**公开复(2015)第0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黄府信息2014第156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黄**公开复(2015)第0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区改建房屋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证据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补正告知、答复及送达的程序,行政程序合法。针对原告补正后的“申请获取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屋征收决定前,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黄**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查询后,未能找到由其制定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遂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由被告制作的该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无不当之处。被告出于方便原告的考虑,向原告提供了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但应注意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另外,“谁制作、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原告申请获取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为“黄浦区政府审核意见”,该申请指向的制作主体为其他行政机关,故被告认定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亦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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