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崇明县民政局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上海市普陀区阳光新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单**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长宁**份有限公司与万明中、李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尹**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周*、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