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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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