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甘肃**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单**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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