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原告四川长宁**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长宁**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宁**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宁**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四川长宁**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