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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