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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锦州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郑**、程**,被告**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辽宁省北镇**南关委12组42号建有房屋,2013年6月26日被拆,为核实原告所经受的拆迁和合法性,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辽宁省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在原告房屋所住区域(北镇**南关委12组42号即北**关社区二道胡同)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审批材料、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但该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答复,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被告责令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于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至提起诉讼之日未予以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作任何答复,其行为构成了不作为。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1、原告身份证、原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权利人郑**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房产执照;2、《辽宁省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及邮政快递详单、签收单,证明原告方于2014年3月30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3、《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辽宁省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不作为)及邮政快递单、签收单一组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经签收;4、邮件邮寄清单及签收单,证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关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宜。2014年5月12日,我局收到北镇市河畔新城A区居民郑**于2014年5月10日填写的《锦州市规划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件:第一份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份申请公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份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此件转递给北镇市住建局,并责成其向原告提供书面材料。2014年7月3日,我局收到省住建厅下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辽住建复法字(2014)13号)及胡**递交到省住建厅的《锦州市规划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再次责成北镇市住建局答复此事。2014年7月14日,北镇市住建局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送报我局,我局于2014年7月15日(1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至省住建厅。二、关于行政复议一事,原告称向我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但我局未予及时答复。事实是我局从未收到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材料,所以不存在不履行职责行为。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供1、郑**邮递锦州市规划局的《锦州市规划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3份证明收到了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没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辽宁省住建厅下达的《行政复议通知书》(辽住建复法字(2014)13号)证明我们只收到省厅下发的行政复议通知,根据行政复议通知我们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3、锦州规划局《关于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事答复》,证明向省住建厅就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履行了职责;4、北镇市住建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书》;5、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证明自己的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原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权利人郑**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房产执照;《辽宁省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及邮政快递详单、签收单;《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辽宁省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不作为)及邮政快递单、签收单一组复印件一份;邮件邮寄清单及签收单。对被告提供的郑**邮递锦州市规划局的《锦州市规划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3份;辽宁省住建厅下达的《行政复议通知书》(辽住建复法字(2014)13号);锦州规划局《关于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事答复》;北**建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公开告知书作如下确认,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与郑**夫妻关系。郑**名下登记有坐落于锦州北镇县广宁镇南关委12组42号的房屋一座。郑**于2014年3月30日向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在原告房屋所住区域(北镇**南关委12组42号即北**关社区二道胡同)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审批材料、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后郑**没有得到答复。2014年5月10日,郑**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锦州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答复。5月11日,该邮件由被告签收。被告在收到复议申请后,未向郑**答复。2014年5月18日,郑**因脑出血发病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本案中,原告认为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被告复议受理的范围,原告应以最初受理其信息公开申请并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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