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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与被告铁新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主张被告铁**无故占用其位于代县峨口镇正下社村黄**的口粮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归还口粮地并赔偿其11人每人每年50元的占地费用。为此,原告提供了代县峨**民委员会、陈某某、铁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黄**有邓**的口粮地),但未能提供人民政府版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能确定土地使用界限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纠纷,应由人民政府版发土地使用证书,确定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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