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赵**返还原告张**彩礼款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返还彩礼款8000元,诉讼费60元,共计8060元。本院于2007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赵**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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