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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彭*、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彭*、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2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到被告家送彩礼66000元,倒茶礼176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在一起生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交往。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均拒绝返还彩礼。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776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彭*、张*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原告孙*与被告彭*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18日,原告孙*与其父母、大娘、妹妹、妹夫等人在媒人周*带领下到被告家中,原告孙*将66000元彩礼和1760元倒茶礼,通过媒人周*交给了被告张*。原告孙*和被告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生活,后原告孙*与被告彭*交往终止,原告孙*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周*当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彭*、张*是否应返还原告孙*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通过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被告彭*、张*收到了原告孙*支付的66000元彩礼及1760元倒茶礼,合计67760元。因孙*与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生活,故,原告孙*要求被告彭*、张*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67760元彩礼及倒茶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彩礼及倒茶礼共67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张*负担(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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