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诉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李*甲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彭*、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彭*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朱*、李*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韩**、韩*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李**、李*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常*、常*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