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韩*甲、韩*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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