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安*、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卜*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韩**、韩*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朱*、李*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李**、李*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常*、常*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