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卜*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韩**、韩*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李**、李*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常*、常*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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