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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