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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白*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权*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1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期间,李*先后三次给白*送彩礼61000元及购买玉镯等物品。2012年2月,白*跟随李*到新疆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12月份,双方举行结婚典礼,继续同居生活;2013年1月份,双方因发生争执分开至今。请求依法判令白*返还原告彩礼款68000元及玉手镯一个,庭审中,李*变更诉请为要求白*返还返还彩礼6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白*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李*与白*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白*跟随李*到新疆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12月份,双方举行结婚典礼。期间,李*向白*送彩礼合计61000元。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因发生矛盾分开至今。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证人丁**、孔**、李*的证言、白*的电话录音、沛县张**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对白*之母李颖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已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且双方共同生活接近一年。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及分手的原因等情况,对李*请求返还全部的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酌定白*向李*返还彩礼10000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被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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