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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汪**与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汪**与原审被告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不服,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松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及委托代理人徐**、鲁*、被告宋**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齐诉称,2008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定婚,2008年2月26日经张立志给被告过6300元彩礼钱。2008年3月15日商定“结婚”的日子时,原告的母亲给被告1万元彩礼款。200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花了5000元的费用,具体是压轿钱400元,老人钱300元,压盆钱200元,装袜钱200元,车钱1000元,照像、录像是2500元。总计花费21300元。家俱、家用电器、行李在彩礼款外由原告家另外购置。现已解除婚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1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2008年2月26日我收到三金钱5000元和四个大姑姐给的800元赏钱,500元小孩钱我母亲收的,共计6300元。3月15日我没有收到1万元钱。2008年4月2日没办结婚登记同居,只收到压袜子钱200元、压盆钱200元,我还知道压轿钱是400元,压轿钱那是赏钱,没有给我。车钱、录像、照像钱讲的都是原告家负担,花多少钱不知道,老人钱也是他们赏的钱,我没收到。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另外,三金钱我已经买三金了,一共花了4700元。我和原告分手时我把三金换了。我与原告分手后我做人流花了2430元,在以前审理中没有提交是因为不好意思说做人流了,在松原2009年1月15日开庭时,我没有提交是因为据还没开出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给被告过彩礼款6300元;于2008年3月15日给被告过彩礼款1万元。2008年4月2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13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被告在重审中提交2008年5月16日购买三金的信用卡票据及2008年11月19日长岭县中医院社区服务站李*开具的做人流的证明,并称2008年5月16日购买的三金已经更换了,原审中没有提交李*的证据是因为不好意思说做人流了,在松**中院人民法院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时也未提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收据、书证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予支持。重审中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不充分,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彩礼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审汪**负担90元,被告宋**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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