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杜**约财产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6)长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杜*返还原告王*财物款6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经查明:立案申请并非王*本人提出,而是其父亲王**代为提出的,且没有王*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