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刘*、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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