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桃与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刘*、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