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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史雪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史雪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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