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史雪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张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汪**、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白*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某、刘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桃与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薛*与郭**、郭*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岭县人民法院:汪**与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杜**约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