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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因相距两地,所以一直通过电话短信联系。2013年5月5日,在家人催促下双方订婚,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销外,原告订婚前支付被告彩礼(见面礼)共计10100元。后双方因为感情不深,了解不够,以及彩礼数额问题等原因就婚姻登记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分手。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份经张**、张**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1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彩礼数额等问题发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媒人张**的证言、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甲彩礼10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张*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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