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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田**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5月,我和被告订婚,订婚时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压婚衣钱1000元,彩礼款2000元。2007年9月我给被告买项链花1520元。2007年底给被告彩礼款2000元。2008年正月给被告买手机和金耳钉花1500元。2008年元旦被告去部队探亲我给她拿1900元。被告在外地打工我给她汇过1500元。现我和被告因故分手,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款124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被告订婚时,被告只给我见面礼1000元,压婚衣1000元。一条项链1520元,金耳钉和手机花1500元。通过邮局给我汇过1500元。我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彩礼款2000元,压婚衣1000元。

2007年9月,原告给被告买金项链一条,价值1520元。2008年正月,原告为被告买手机和金耳钉花去1500元,2008年原告通过邮局给被告汇款1500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款1242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约束,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财物款,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款75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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