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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