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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