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寿诉被告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寿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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