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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袁*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袁*1、袁*2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医药费5,933.10元;2、判令两被告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承担的赡养费由400元增加至900元。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系原告之女。原告丈夫已死亡。原告目前享受高龄纳保待遇每月500元。2011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各900元。2011年12月本院判决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各400元。被告袁*1支付原告赡养费至2013年3月,被告袁*2支付原告赡养费至2013年2月。自2012年1月以来原告聘请保姆照顾其生活,其中2012年1月-2012年12月每月支付保姆费1,080元,2013年1月-2013年3月每月支付保姆费1,180元。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原告为就医花费医疗费共计5,933.10元(自负部分)。另查,被告袁*2每月领取养老金2,467.50元,被告袁*1每月领取养老金2,401.4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虽每月有高龄纳保500元及两被告支付的赡养费,但考虑到原告已是八十八岁高龄老人,体弱多病,需要基本药物维持其健康及聘请保姆照顾其生活,原告为就医而花费的医疗费及聘请保姆致生活费用的增加,超过了其经济承受能力,袁*2虽主张由两被告轮流照顾原告,因原告未接受,故袁*2的该主张较难实现,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分担上述医疗费及增加赡养费的诉请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两被告目前的养老金收入情况酌情判定。因原告于2012年12月提出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自2012年12月起增加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纪*医疗费2,966.55元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赡养费共计400元,并自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二、被告袁*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纪*医疗费2,966.55元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的赡养费共计300元,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如果被告袁*1、袁*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袁*1、袁*2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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