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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X与凌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XX诉被告凌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凌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凌XX诉称,被告是原告独子,原告丧偶后至今未再婚。现原告已九十三岁高龄,体弱多病,平时生活需要保姆照顾,但保姆的费用约人民币2000元,原告无力承担,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凌XX辩称,按理原告只有被告一个儿子,赡养原告是被告的应尽责任。但原告比较特殊,本来有足够的存款养老,但原告的花费很大,再多的钱也不够原告花费,况且原告除了退休金外,另有居家补贴人民币120元,以及被告的儿子每月补贴人民币200元,这些钱已经足够原告生活。现被告夫妇均已退休,被告退休金每月人民币2500元,妻子每月人民币2100元,夫妇均体弱多病,现有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无法支付原告的赡养费。现在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独子,丧偶后未再婚至今。现原告以退休金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需要原告赡养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现已九十三高龄,要求被告赡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的赡养费金额,应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结合本市的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应诉答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凌XX应自2012年4月起按月给付原告凌XX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凌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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