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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乔*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乔*、乔*、乔*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A、被告乔*、乔*、乔*、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是母子、母女关系。原告系无业老人,1977年丈夫去世后就失去了收入来源,生活无保障,无奈之下原告去外地女儿乔A家,一直由乔A照顾到现在。因为原告年事已高,身体又差,上海医疗条件好,所以原告于今年3月22日回到上海。2011年4-6月各子女每月200元及无业老人纳保金500元均交儿子乔*,由其负责原告吃饭等一切,今年7月乔*要分开过,他搬出去后由乔A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然而原告7月份的生活费被告一分也未支付,8月份每人支付100元,9月至今一分未付。原告现在年老多病,平时又无经济来源,故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1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不是事实。1977年父亲病故后,原告的生活保障由我们儿女承担,自从原告去南京与乔A一起生活后,被告乔*的赡养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到乔A儿子徐*的账户中,根本不存在生活无保障的现象。关于“2011年4月-6月各子女每月200元、各子女还预交2000元医药费”是家庭会议订立的照顾乔*的方案。原告诉请要求每人每月300元赡养费,已经超过赡养原告的需要,且被告乔*现在也年老多病,除正常生活开支外也有较多的医药费支出。因此,被告乔*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不是事实。1977年父亲病故后,被告乔*就开始支付原告赡养费,从刚开始的30元至现在的100元,从未间断。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内的家电等都是被告乔*购买的。原告去南京实际是因为乔A有小孩需要人带。被告乔*的养老金只有1110元,而被告乔*患XXX疾病,妻子患有帕**综合症,必须依靠药物来维持生命,现在被告乔*的身体状况也很不好,因此,被告乔*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不是事实。1977年父亲病故后,被告乔*就开始支付赡养费,从每月5元至现在的100元,从来没有间断过,除此之外,每逢节日和原告生日都会给原告金额不等的礼金。原告去南京是因为乔A离婚后小孩需要人照顾。被告乔*现在身体也每况愈下,也动过妇科方面的手术,现在还有一个女儿在读大学,因此,被告乔*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不是事实。1977年父亲病故时,被告乔*只有13岁,直到被告乔*参加工作,所有的抚养费均由兄、姐、嫂等人承担。1982年8月被告乔*参加工作后每月交原告赡养费30元,后逐渐增加至100元。被告乔*于2005年9月再婚后,除需支付自己的女儿300元抚养费外,还有一个儿子需要抚养。被告乔*现已人到中年,由于工作关系各种疾病纷至沓来,而被告乔*的每月工资也只有2700元,因此,被告乔*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与其丈夫乔**共生育子女五人,即被告乔*、乔*、乔*、乔*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乔A。乔**于1977年去世,原告现每月享受高龄纳保生活补助人民币500元。现双方因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被告乔*现每月养老金收入约为人民币2400元,被告乔*现每月养老金收入约为人民币1100元,被告乔丙现每月养老金收入约为人民币2000元,被告乔丁现每月收入约为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四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A作为原告的赡养义务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至于赡养费的具体金额,本院将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四被告各自的经济条件、赡养能力及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应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20元;

二、被告乔*应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元;

三、被告乔*应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20元;

四、被告乔*应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乔*、乔*、乔*、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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