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甲与被告单*乙、单*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甲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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