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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单建军、单**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甲与被告单*乙、单*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甲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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