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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诸*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诸*、诸*、诸*、徐**(以下简称诸*等人)诉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阴房管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锡行诉终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诸*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诸*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诸*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2013年6月,诸*等人得知其居住几十年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被江**管局错误的登记为江阴市石子街9号,且产权人为江**管局,产权证号为澄房权证江阴字第号(该证号系从澄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而来)。因江**管局的产权登记行为,侵犯了诸*等人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系江**管局2009年7月21日的发证行为,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1951年,原江阴县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分别向诸*等人的祖辈(诸吴*、诸**)发放城字第148号、第15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将部分房屋确认归其所有。另外,人民法院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江**管局澄房权证江阴字第号房产,即为诸*等人目前所居住的江阴市石子街号。因此,江阴市石子街号系诸*等人祖辈私产,并非代管房产,亦未有任何代管经历。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诸*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3年12月11日,诸*等人以江**管局为被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江**管局作出的澄房权证江阴**所有权证,并为诸*等人发放江阴市石子街号房屋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诸*等人所诉房屋所有权涉及解放初期代管接收私产的政策落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且该房屋的所有权1991年1月24日已登记在江阴市房地产管理处名下,诸*等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0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诸*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诸*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9日,该院作出(2014)锡行诉终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诸*等人仍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锡行诉监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驳回诸*、诸*、诸*、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江**管局以徐**、诸*、诸**、潘**为被告,朱**、余**、余**、赵**为第三人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徐**、诸*、诸**、潘**及第三人朱**、余**、余**、赵**从江阴市石子街11号房屋内迁出,将房屋返还江**管局。2013年10月2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澄民初字第0788号民事判决:徐**、诸*、诸**、潘**及第三人朱**、余**、余**、赵**从江阴市石子街11号居住的房屋内迁出,将房屋返还给房管局。徐**、诸*、诸**、潘**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诸*、潘**、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279号民事裁定:驳回徐**、诸*、潘**、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等人请求撤销江**管局作出的澄房权证江阴市第01040575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为诸*等人发放江阴市石子街11号房屋产权证。因该请求所涉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诸*等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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