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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因诉泗洪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宿中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1月27日,陈**以泗洪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泗洪县委政府在泗洪县公安局作出洪*(刑)决字(2012)第0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违法,责令泗洪县人民政府公开近十年造成非正常死亡真相,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人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陈**提交的起诉状不合规范,诉讼请求不具体且缺乏事实根据,其诉请泗洪县人民政府公开近十年造成非正常死亡真相以及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起诉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陈**起诉要求确认泗洪县委政府在泗洪县公安局作出洪*(刑)决字(2012)第0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其起诉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公开近十年造成非正常死亡真相以及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该诉讼请求也不具体,且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陈**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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