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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与被上诉人亭湖区政府协商解决了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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