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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扬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扬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原审诉称:其于2014年9月16日向扬中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申请公开扬中市公安局对涉及张**的五起案件的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以及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与扬州**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事项,同时要求扬中市人民政府按照张**的身份证地址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扬中市人民政府逾期不予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扬中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扬中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履行张**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并承担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张**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扬中市公安局对涉及其的5起案件的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2、新坝镇政府与扬州**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上述信息并非扬中市人民政府制作或保存。故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可依法另行申请信息公开。该院已将上述内容向张**进行了书面告知,张**坚持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行政机关予以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扬中市公安局对涉及张**的5起案件的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与扬州**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由于上述政府信息并非扬中市人民政府制作或保存,张**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实质上是要求扬中市人民政府为其搜集、汇总上述政府信息。故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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