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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南通市小海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宋**诉南通市小海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3)通中行诉终字第003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原为南通县第三毛纺厂及上海**织厂厂长,1982年8月,南**小海人民公社书记代表公社宣布其贪污受贿8万元,对其停职、隔离审查。1983年1月,小海公社纪委书记代表公社、工作组到毛纺厂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其无经济问题,没有宣布复职、撤职、免职、调动。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确认小**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在侵害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宋**诉南通市小海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一审法院法律释明无果后,宋**于2013年8月12日重新提交诉状,将南通市小海镇人民政府变更为南通市**道办事处。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宋**诉称的对其进行的停职审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宋**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未规定由法院审理的纠纷,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亦不能受理,本案宋**起诉的事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因此,宋**的起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精神,该院裁定对宋**的起诉,不予受理。

宋**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宋**不服二审裁定,向南通**民法院申请再审,南通**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案涉行为发生在1982年,宋**于2013年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法定期限。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二审裁定对宋**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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