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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曹**、曹**、曹**与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曹**、曹**、曹**因要求撤销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宁浦国用(96)字第17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因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于2015年11月27日恢复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曹**、曹**、曹**、曹**于2015年11月27日以已达到诉讼目的,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曹**、曹**、曹**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曹**、曹**、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曹**、曹**、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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