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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以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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