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以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诉人汤**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汤**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姚**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沈*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算管理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理赔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瑞金路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赵**公安机关鉴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