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王**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石**、王**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所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被复议机关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王**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