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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王**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王**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石**、王**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所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被复议机关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王**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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