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1月4日以已经获取相关信息、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诉人赖*辉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光华路办事处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博**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部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赵*、伋雪松与被上诉人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劳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聂**办理权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何**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远**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金**有限公司撤销拆除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