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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1月4日以已经获取相关信息、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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