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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诉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1月,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宁征拆字(2010)028号通知,在玄武**道地块实施u0026ldquo;麒麟科技创新园启动区地块土地储备整理u0026rdquo;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起诉人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现该房屋已被拆除,但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至今没有与起诉人依法订立u0026ldquo;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u0026rdquo;,也没有给任何补偿。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及相关文件的标准,基于孝陵卫街道五百户三队5号房屋(被拆面积233.1平方)被拆迁的事实,支付起诉人唐**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并向其交付220平方安置房;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支付搬家过渡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唐**系因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据《江苏**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相关规定,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裁定对唐**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江苏**民法院的试行意见无权就公民依法行使诉权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其次,该试行意见第三条调整的是u0026ldquo;对土地补偿有异议u0026rdquo;,而本案上诉人是对u0026ldquo;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没有支付房屋补偿有异议u0026rdquo;,u0026ldquo;土地补偿u0026rdquo;与u0026ldquo;房屋补偿u0026rdquo;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再次,《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规定u0026ldquo;申请裁决u0026rdquo;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原审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唐**系因对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在其提供的材料中并无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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