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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管理局、中华人民**政管理总局、第三人樱花卫厨(中国**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管理局、中华人民**政管理总局、第三人樱花卫厨(中国**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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