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乔**其他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诉南京市江*区人民政府秣**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道办)不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江*行诉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17日,乔**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与父亲乔**所住房屋因为拆迁,2010年7月,乔**委托其与秣陵街道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生效后,房屋被拆除。后其发现涉案房屋拆迁的过渡费没有给付乔**,且拆迁安置房也未分。现要求秣陵街道办履行2010年7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发放2014年6月份之后的过渡费、承诺安置房屋的具体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2010年7月,起诉人乔**代理乔**与秣陵街道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之间关于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据此裁定对乔**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乔**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秣**道办是民事主体系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起诉秣**道办要求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为要求秣陵街道办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诉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