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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等22人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等22人因诉南京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陵街道办)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市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行诉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等22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系秣**道办区域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为核实房屋拆迁的合法性,起诉人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拆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组成员文件。后江宁区政府告知该拆迁实施主体为秣**道办。2014年8月6日,起诉人向秣**道办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秣**道办一直未予以回复。起诉人向江宁区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12月16日,秣**道办向其作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布了部分工作组人员名单。后江宁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起诉人认为秣**道办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不完整,现要求确认秣**道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秣**道办依法向其公开真实、完整的征收工作组成员文件。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李**等22名起诉人已与秣陵街道办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征收过程及工作人员应已知悉,且起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但该征收行为合法性已被江苏**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故李**等22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据此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李**等22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2015)江*行诉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江*区人民法院以外的适当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诉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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