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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拆迁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确认拆迁行政许可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行诉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南**建委颁发的“宁拆许字(2010)第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起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11月,南**建委已对上述拆迁许可证在报纸上公告,拆迁单位也在拆迁地块予以公示,且该地块拆迁800余户,目前尚余不足40户,起诉人应当知道该拆迁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曹**不服上诉称:上诉人系南京市鼓楼区宝塔桥西街168号(206)室居民,在该地址拥有合法的房屋。2015年1月14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宁拆许字(2010)第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附表”的内容,上诉人认为,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确认南**建委颁发的“宁拆许字(2010)第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苏建行复(驳)字130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查明,南京市住建委于2010年11月4日颁发宁拆许字(2010)第038号拆迁许可证,并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相关诉权等事项在《现代快报》上以拆迁公告的形式进行了刊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市住建委于2010年11月4日颁发宁拆许字(2010)第038号拆迁许可证并同时在《现代快报》公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期,经过六十日,该拆迁许可证即视为送达给各被拆迁人。综上,而本案因上诉人直到于2015年1月才向法院起诉,因上诉人的起诉发生于2015年5月1日前且2年起诉期限已届满,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2年法定起诉期限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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