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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诉南京市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诉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戴**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原系江*县横溪乡云台村前坎村(现名称变更为江*区横溪街道云台社区前坎村)常住户。1990年起诉人对自己长期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翻建,1992年9月12日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江*住建局未经起诉人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变更为长源(南京**限公司所有,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确认江*住建局颁发江*房产权01005987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戴*宝诉长源(南京**限公司迁让纠纷一案,江**院(2014)江禄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戴*宝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讼争的房屋权属归长源(南京**限公司所有,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由此裁定对戴*宝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宁住建局在没有撤销上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又颁发给长源(南京**限公司房产权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上诉人于2014年2月14日起诉长源(南京**限公司是房屋迁让纠纷,而非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审裁定以上诉人在2014年2月14日主张的权利被驳回为由不予立案,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院(2014)江禄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系迁让纠纷,其并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本案上诉人起诉房屋登记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以行政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诉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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