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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履行卫生行政查处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南京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玄行诉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30日,王**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南京市卫生局再次收到其举报后,对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致死伪造病历的问题依然拒不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查处职责。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查处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请是要求南京市卫生局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查处职责。就该项诉请起诉人王*在此次起诉前,已就相同事项向南京市卫生局举报,南京市卫生局已作出答复。起诉人王*对南京市卫生局所作答复不服,于2013年5月13日诉至本院,经过本院及江苏省**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现起诉人王*再次诉至本院,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诉南京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要求南京市卫生局履行管理查处职责的诉讼请求,曾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向玄**院提起诉讼,经玄**院审理,认定王*要求市卫生局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履行调查、处理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分别作出了(2012)玄行诉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2013)玄行初字第75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本院亦作出了(2013)宁行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维持原审裁定,并经再审复查后作出(2013)宁行监字第52号裁定,维持原审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现王*再次提起诉讼,构成了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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