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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其他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八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6日,戴**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3年全市开展对“三小车”的收缴工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八大队用起诉人的××车档案信息收缴案外人具有瑕疵的××车及准驾证,致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八大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据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的一审行政案件。起诉人起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其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八大队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做出抚慰。且上诉人系××人士,诉讼请求迫切,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本着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本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被起诉人之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其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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