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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南京市**理中心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浦行诉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28日,杨**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南京市**理中心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浦口区拆管中心关于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应当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对信访答复不服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杨**主张其向南京市浦口区信访局反映南京市**理中心于2014年10月10日所作的《浦口区拆管中心关于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并造成其损失,该诉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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