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德**公司因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溧水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章**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夏**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阚**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于李*与被告中**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马华美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