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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德**公司因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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