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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等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针对江*区大市口1号1-1幢麦当劳餐厅自2012年底实施餐厅内部改造装修之后,未办理消防竣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二楼的行为,要求南京市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与(2014)江*行初字第99号案起诉的事项并非一样,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南京市江宁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履行查处麦当劳餐厅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该案中原审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本案一致,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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