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赖**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诉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上诉人就本案重复诉讼,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发生行政赔偿纠纷诉讼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上诉人已于2014年以南京市**道办事处遗失其1989年2月份结婚登记档案为由,向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南京市**道办事处赔偿经济损失。现上诉人就同一行为及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